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四起非煤礦山典型執法案例並於2026年6月29日公布,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和警示教育。

四起案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被認定為存在多項重大事故隱患。其中,內蒙古某地下礦山及尾礦庫在2026年4月14日至16日的檢查中,被發現未按設計留設礦柱、主通風機停機時未採取安全措施仍安排人員下井作業,以及圖紙與現場不符。克什克騰旗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經濟組織一併處罰。

河北遷安市應急管理局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在2026年4月7日至8日的聯合執法中,發現某地下礦山在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情況下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班組人員未隨身攜帶氣體檢測報警儀即進入採掘工作面,且巷道及採場頂板支護劣於設計。該礦山企業被責令限期消除隱患並受到經濟處罰,處罰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遼寧遼陽市弓長嶺區應急管理局通過對比2024年和2025年尾礦庫衛星圖片,發現某礦石加工企業存在尾礦庫回採行為,並於2026年4月28日現場核查確認該企業未經技術論證、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准,私自採砂危害尾礦庫安全。該企業被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並受經濟處罰。

雲南西雙版納州勐臘縣應急管理局在2026年5月9日的執法檢查中,發現某石灰岩露天礦山排土場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即擅自投入使用並排土。該礦山被責令停產停業並予以經濟處罰,處罰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