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不得少於5次,且必須與當班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這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發布指導意見中的一項明確要求,該文件旨在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這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指導意見》的文件,圍繞「壓責任、控風險、築基礎、強應急」四個着力點,對礦山安全的全鏈條管控提出了系統規定。除帶班下井外,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職的時間被要求不少於10個工作日;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到煤礦現場督促檢查則不少於1次。
上級公司的管理責任也被嚴格限定。實行多層級管理的礦山企業上級公司應當減少安全管理層級,其主要負責人每半年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不少於1次,且嚴禁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礦山及其上級企業還需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制人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為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人員」制定權責清單。
在風險管控方面,礦山企業每年須開展覆蓋全礦的風險辨識不少於1次,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1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於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須建立台賬並由主要負責人跟蹤督辦,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全部落實到位,每季度向屬地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要求每3年開展一次,未查清和治理到位的區域嚴禁採掘。
重大災害治理上,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害等須實施超前治理和工程治理。高度超150米的露天礦山邊坡應建立監測預警系統並聯網;採掘接續緊張的煤礦必須限產或停產;地下礦山須落實頂板分級支護規定;尾礦庫排洪構築物每3年須進行質量檢測。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方面,礦山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人員。地下礦山「五職」礦長不得在本礦擔任兩個及以上職務,也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涉礦中央企業總部和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安全總監,國有企業則需推動總工程師、安全總監進入領導班子。
技術裝備方面,礦山企業應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重點投向風險管控、隱患整治和智能化改造等領域。煤礦須具備兩回路電源線路,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一級負荷須有雙重電源供電。中小型礦山應開展機械化升級,大型礦山則推進自動化和智能化改造。
在人員培訓上,「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專門安全教育,新上崗人員崗前安全培訓不得少於72學時。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需具備高中或同等學力以上文化程度。
應急響應方面,礦山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汛期前還應對尾礦庫「頭頂庫」開展「政企民」聯合演練。事故或險情發生後須立即啟動預案並按規定上報,嚴禁遲報、謊報或瞞報。發現緊急情況時,帶班領導、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直接下達停產撤人命令。
該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煤礦安監局2020年印發的《關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同時廢止。文件還要求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將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執法的重要內容,並強化行刑銜接,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