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的採掘(剝)施工隊伍管理將迎來剛性約束。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6月25日印發的《關於規範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採掘(剝)施工隊伍的意見》(礦安〔2026〕78號),非煤礦山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隊伍自建或整體託管,其中地下礦山截止日期為2027年5月1日,露天礦山為2028年5月1日。
該意見將自建隊伍劃分為四種形式:自行招聘施工人員、整建制接收施工單位現有人員、與施工單位共同組建礦山控股的法人公司,以及使用同屬一家上級公司的專業化施工隊伍。所有方式均強調礦山須直接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嚴禁井下使用勞務派遣工。
對於選擇整體託管路徑的礦山,意見明確了嚴格條件:承託方須具備法人資格、未被列入安全生産嚴重失信名單,原則上應為大型非煤礦山企業或持有一級及以上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災害嚴重礦山還需匹配相應的治理技術和經驗。整體託管以獨立生產系統為最小單元,覆蓋所有生產系統及附屬設施運行管理,且不得分包或轉包。
在責任劃分上,委託方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保證安全投入,承託方對施工現場安全負總責並健全管理機構。意見要求礦山盡快確定組織方式,倒排工期,防範過渡期可能出現的人員短缺、隊伍磨合等問題。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摸清轄區外包工程現狀,開展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督導。對逾期未完成的地下礦山和露天礦山,將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將把此項工作納入監察督政重點,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