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新规已由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该通知经商财政部同意。
通知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是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都必须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紧急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还需先取得配置许可。
集中采购工作遵循管理、执行、监督权责分离的原则,强调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并须依法公开透明,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评审标准纳入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既追求规模效益,也防范“内卷式”竞争。
在组织架构上,采购被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全国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逐步纳入的其他高投入、竞争不充分设备的集中采购,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市地级试点采购则在2027年6月底前,要求每省份至少确定一个市地开展并完成一轮。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构建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推动价格透明。省级部门需及时上传采购信息登记备案。目录制定方面,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集采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试点市地的目录由省级部门研究拟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不得交由市地级实施。
重点环节还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一家机构作为集采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科学设定采购需求,实施机构提供专业支撑并合理划分采购包。评审环节须加强异常低价审查,建立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省级方案须在2026年6月底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告年度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坚守公益属性,严禁举债购置大型设备;加强统筹部署,鼓励建立省际或市际采购联盟;强化实施保障并严格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原卫生部2007年关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通知同步废止,2012年和2013年的相关文件内容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