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新通知已正式对外发布解读。新规构建起国家、省、市地三级分工的部门集中采购体系,并首次为各级采购目录的制定与实施画出时间线。

根据安排,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各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权分级授予: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国家级目录,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省目录,同样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目录,则需先获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设备分级采购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尤其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列入国家级目录。不过,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建设基础设施且逐台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权限则落到省级。通知明确,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均属乙类,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同时,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也将逐步被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对于国家和省级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自行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交由选定的实施机构负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一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的机构,或指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具体组织采购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需要按规定报送需求。实施机构则根据需求科学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推进节奏上,各地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到2027年6月底前,至少确定一个市地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工作导向强调优质优价,要求树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这意味着一方面要考虑质量、价格等一次性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要把耗材试剂使用和售后维保服务等长期成本纳入评审。通知提出科学设定评审标准、合理选择评审方法,加强异常低价审查,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单纯节约资金转向实现优质优价的综合绩效目标。此外,还将建立高值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备案数据库,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构建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透明机制,保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被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部署,强化实施保障,严格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读,确保新规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