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不得少于5次,且必须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发布指导意见中的一项明确要求,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围绕“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对矿山安全的全链条管控提出了系统规定。除带班下井外,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职的时间被要求不少于10个工作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则不少于1次。

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也被严格限定。实行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减少安全管理层级,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不少于1次,且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矿山及其上级企业还需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董事长、总经理等“关键人员”制定权责清单。

在风险管控方面,矿山企业每年须开展覆盖全矿的风险辨识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须建立台账并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部落实到位,每季度向属地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未查清和治理到位的区域严禁采掘。

重大灾害治理上,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须实施超前治理和工程治理。高度超150米的露天矿山边坡应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并联网;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必须限产或停产;地下矿山须落实顶板分级支护规定;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须进行质量检测。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方面,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在本矿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也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大型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国有企业则需推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进入领导班子。

技术装备方面,矿山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重点投向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和智能化改造等领域。煤矿须具备两回路电源线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一级负荷须有双重电源供电。中小型矿山应开展机械化升级,大型矿山则推进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

在人员培训上,“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新上岗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力以上文化程度。

应急响应方面,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汛期前还应对尾矿库“头顶库”开展“政企民”联合演练。事故或险情发生后须立即启动预案并按规定上报,严禁迟报、谎报或瞒报。发现紧急情况时,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文件还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并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