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規範公共航空運輸市場准入的新規將於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交通運輸部以2026年第10號令公布《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該規定經部務會議於5月22日通過,5月27日發布。
根據規定,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須滿足多項硬性條件。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公民。從事旅客和行李運輸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億元人民幣;僅從事貨物和郵件運輸的,則不低於4億元人民幣。此外,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需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申請時,須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申請書、營業執照、章程、航空器和人員證明、財務報告、驗資報告等。中國民航局受理後,會徵求主運營基地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意見。如果需要聽證,相關方可在被告知權利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民航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許可決定須在受理後六個月內作出,准予許可的,十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需載明企業名稱、主運營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除另有規定外長期有效。企業只能在許可範圍內經營,正式投入航線前還必須通過運行合格審定。
對於許可證的變更,規定也明確了流程。變更企業名稱應在營業執照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變更主運營基地機場或經營範圍,則需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批准程序參照首次申請。此外,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民航局將注銷其許可證。許可證不得塗改、倒賣、出租或出借,丟失須登報並申請補辦。
監督檢查方面,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將定期檢查企業是否持續符合許可條件。企業若發生三分之一以上高管變動、暫停運營、申請破產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等情形,須在十日內報告,並可能需提交季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還須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民航局還將制定綜合評價指標,對運營品質進行評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航空公司,除與絕對控股子公司簽署協議並備案外,不得共用企業名稱、代碼、客票和貨運單。
法律責任章明確了多種處罰措施。對於未經許可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可處50萬至200萬元罰款,多次違規則從重處罰。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可處1萬至10萬元罰款。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一年內禁止再申請;以欺騙賄賂手段取得許可的,許可將被撤銷,且三年內禁入。未按時報送報告或非法轉讓許可證的,也將面臨1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此外,若企業航班運行效率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安全運營保障能力不足,民航局可暫停其擴大經營範圍申請或限縮其業務範圍。
該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並經多次修改的原《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