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8月1日起,醫藥代表行業將迎來新的管理規範。國家藥監局會同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於2026年4月28日發布《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以公告形式對外公佈。《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屆時將同時廢止。
按照新規,已在醫藥代表備案平台備案的資訊繼續有效,但新備案人員必須符合《辦法》設定的資質要求。此外,針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聘用的類似推廣人員,相關管理文件將另行制定。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覆蓋醫藥代表的定義、從業條件、備案程序、行為準則及各相關主體的管理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被明確為醫藥代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聘用或授權人員進行全鏈條管理。持有人不得聘用不符合條件或有商業賄賂記錄的人員,也不得向其分配銷售任務或指使違法行為。
醫藥代表本身須具備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掌握所推廣藥品的關鍵知識,並經過持有人培訓考核合格。其學術推廣內容限於傳遞藥品資訊、協助合理使用、收集反饋情況等,不得承擔銷售指標、統計處方量、輸送利益或進行任何形式商業賄賂。
醫療衛生機構同樣承擔規範責任,需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對醫藥代表進行登記和台賬管理,並核驗其備案身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附加銷售條件的捐贈、回扣或其他利益輸送。
備案管理方面,國家藥監局負責建設全國統一的醫藥代表備案平台。持有人應在平台上提交企業資訊、醫藥代表個人資訊、勞動合同或授權書期限、推廣的產品類別和區域等,並獲得唯一備案號。資訊變更或人員離職時,持有人須在30日內更新。
多部門協同監管是《辦法》的突出安排。藥監、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將建立資訊共用和線索移送機制,對商業賄賂、詐騙等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包括公開違法資訊、限制參與採購和醫保定點、列入失信名單等。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涉及公職人員違紀的則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辦法》鼓勵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並要求各部門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註:本報道事實均來源於政府公告,無自行補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