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第234號令公佈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將於2026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其適用範圍包括證監會依法監管的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以及衍生品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所稱衍生品交易,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和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的交易。

在基本原則方面,辦法提出支持衍生品市場發揮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鼓勵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並依法限制過度投機。參與各方須遵守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實施審慎監管和逆週期調節,行業協會、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應維持合理的槓桿水平和市場規模,並提升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交易規則部分對合約標的物提出要求,需具備公允定價、良好流動性和不易被操縱的特徵,合約條款應簡明清晰。場外衍生品交易須符合行業協會的管理規定。衍生品經營機構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方式宣傳推介合約。交易可通過主協議方式達成,主協議範本須向證監會備案。保證金可作為履約保障,形式包括現金、債券、股票等,非現金保證金可動態調整折扣率。保證金應優先用於結算,再使用需經對手方同意並報告。

對於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強的衍生品,可由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原則上不得達成以其自身股票或股權性質證券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經營機構也不得與特定股東開展此類交易。

交易者須符合專業交易者標準,行業協會和交易場所可設定差異化標準但不得低於證監會規定。套期保值活動可豁免部分標準。衍生品經營機構須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核查交易者身份和目的,評估風險承受能力。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禁止出借或借用賬戶,交易報告庫應加強身份識別。上市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建立風控制度。

針對衍生品經營機構,辦法設定了准入條件,包括最近六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五億元、公司治理良好、專業人員配備等。證監會將對經營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經營機構應審慎經營,建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將衍生品業務與其他業務隔離,並對各類風險進行全程管理。須對保證金逐日盯市,建立定價估值制度。參與非集中結算交易時,須及時確認並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從業人員不得實施欺詐、違規融資、出借資質、利益輸送等損害交易者利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跨境衍生品業務須加強合規和報告。

市場基礎設施方面,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經審批可組織衍生品交易,並監控風險。經營機構對沖交易須使用專用賬戶,交易場所可提供持倉限額豁免等便利。期貨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提供集中或非集中結算服務。證監會建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集中收集、分析交易信息,並與相關機構建立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控機制。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法律責任章節明確,違反辦法可被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依法應行政處罰的,按《期貨和衍生品法》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證監會可依據辦法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可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具體罰則包括對交易場所、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等各類主體的警告和罰款規定,並將合規情況納入誠信檔案。

此外,辦法還涉及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協調、跨境監管合作、信用類衍生品特別規定等內容,並定義了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場所、結算機構、基礎設施和行業協會等關鍵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