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8月1日起,医药代表行业将迎来新的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届时将同时废止。

按照新规,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信息继续有效,但新备案人员必须符合《办法》设定的资质要求。此外,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类似推广人员,相关管理文件将另行制定。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覆盖医药代表的定义、从业条件、备案程序、行为准则及各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明确为医药代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聘用或授权人员进行全链条管理。持有人不得聘用不符合条件或有商业贿赂记录的人员,也不得向其分配销售任务或指使违法行为。

医药代表本身须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掌握所推广药品的关键知识,并经过持有人培训考核合格。其学术推广内容限于传递药品信息、协助合理使用、收集反馈情况等,不得承担销售指标、统计处方量、输送利益或进行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医疗卫生机构同样承担规范责任,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和台账管理,并核验其备案身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附加销售条件的捐赠、回扣或其它利益输送。

备案管理方面,国家药监局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持有人应在平台上提交企业信息、医药代表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或授权书期限、推广的产品类别和区域等,并获得唯一备案号。信息变更或人员离职时,持有人须在30日内更新。

多部门协同监管是《办法》的突出安排。药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对商业贿赂、诈骗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公开违法信息、限制参与采购和医保定点、列入失信名单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并要求各部门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注:本报道事实均来源于政府公告,无自行补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