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由十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新规定将为电子单证的应用设定统一框架。《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已于2026年4月17日以第22号令发布,并将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该规定的部门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文件经国家网信办室务会会议于2026年2月10日审议通过,并获得其他九个部门同意。
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电子单证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电子单证被定义为以数据电文形式证明货物运输、仓储、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涵盖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仓单等多种类型,并区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两种形式。
在促进应用方面,规定鼓励货物贸易、物流和金融领域的机构与企业认可并使用电子单证,以提升数字化水平和行业效率。金融机构可在合规安全前提下,探索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进行跨境支付,并稳妥推进利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升金融服务智能化水平。
规定要求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须制定业务规则、核验用户身份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风险防范上开展协作,分享实践经验。
标准建设是另一项重点。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电子单证领域的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并推动现有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转化。系统运营者被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并及时对标国际标准,以促进信息互认共享。
可靠性和安全性被置于突出位置。规定提出,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确保信息全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能够识别签发人,并在单证与纸质单证相互转换时保持信息一致。对于可转让电子单证,系统还需确保单证唯一性、处于排他控制状态并能识别控制人。
系统运营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在数据处理方面,须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于数据出境,规定明确,向境外提供电子单证相关数据需符合国家数据出境规定。但国际贸易和跨境运输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若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等行为所必需,则可免予安全评估或认证。
监督检查方面,国家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可对系统建设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予以配合。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