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由十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新規定將為電子單證的應用設定統一框架。《促進和規範電子單證應用規定》已於2026年4月17日以第22號令發布,並將從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布該規定的部門包括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以及金融監管總局。文件經國家網信辦室務會會議於2026年2月10日審議通過,並獲得其他九個部門同意。
規定明確,其適用範圍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電子單證應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電子單證被定義為以數據電文形式證明貨物運輸、倉儲、保險等法律關係的單證,涵蓋電子提單、電子海運單、電子倉單等多種類型,並區分可轉讓與不可轉讓兩種形式。
在促進應用方面,規定鼓勵貨物貿易、物流和金融領域的機構與企業認可並使用電子單證,以提升數字化水平和行業效率。金融機構可在合規安全前提下,探索使用數字人民幣等新型支付方式進行跨境支付,並穩妥推進利用數字人民幣智能合約提升金融服務智能化水平。
規定要求電子單證系統運營者須制定業務規則、核驗用戶身份並簽訂服務協議。同時,鼓勵相關企業、科研機構和行業組織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風險防範上開展協作,分享實踐經驗。
標準建設是另一項重點。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電子單證領域的標準制定,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參與,並推動現有行業標準向國家標準轉化。系統運營者被鼓勵採用推薦性國家標準並及時對標國際標準,以促進信息互認共享。
可靠性和安全性被置於突出位置。規定提出,可靠的電子單證系統應確保信息全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能夠識別簽發人,並在單證與紙質單證相互轉換時保持信息一致。對於可轉讓電子單證,系統還需確保單證唯一性、處於排他控制狀態並能識別控制人。
系統運營者須遵守《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在數據處理方面,須遵循《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於數據出境,規定明確,向境外提供電子單證相關數據需符合國家數據出境規定。但國際貿易和跨境運輸中收集產生的數據,若不包含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或所涉個人信息僅為簽發、轉讓、質押等行為所必需,則可免予安全評估或認證。
監督檢查方面,國家網信部門將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分類分級標準規範及管理要求。相關部門可對系統建設和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對象應予以配合。違反規定的,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